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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参见陈新民:《宪法学释论》(修正六版),三民书局2008年版,第897页。
伴随社会的剧烈变迁,现代宪法已经发生范式转变,除了上述双重内容外,国家目标条款也是宪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这不仅仅是一种出于主观偏好的价值判断,而且也可以获得宪法上的规范支持。
如果仅仅从公法属性出发,其与其他公法部门均处同一位序,自然不存在宪法具体化的问题。如果我们长期限于常识的舒适区而自鸣得意,不思进取,则有可能损害真理。注释: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合宪性解释在民事裁判中的运用研究(20BFX029)的阶段性成果。就此而言,两个子命题与宪法双重内容的匹配并不完美。当然,宪法学界没有明确提出过这样的观点,并不意味着这种预设一定不成立。
无论公法规范的宪法具体化,抑或是具有公共性的私法规范的宪法具体化,其都是宪法框架秩序意义上的宪法具体化,立法机关享有具体化宪法的形成自由权。然而,实际效果却有些不尽如人意。4.湖北宪法学堂 《创设宪政学堂》(《直隶教育杂志》1907年第13期),汉口下口厅何石莱司法以方今宪政萌芽时代大部已饬各省府厅县建设官绅会议所以为地方自治之基础,是宪法为不可稍缓之物,近时特传集地方绅商筹设一宪政学堂,招生肄业,其经费则由官商分任,想可望其成立。
2.宪法教育停滞阶段(1958年至1976年) 从1958年开始,法学教育进入停滞状态,法学院的招生基本停止。5北洋大学-天津大学校史编辑室编:《北洋大学——天津大学校史(第一卷)》,天津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7页。在1933年至1934年法律学院的课程中,中国宪法、中国法院组织法、比较宪法为二年级必修主课。32《谢觉哉日记(下)》,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925页。
这些课程编制主要参考当时的日本大学课程经验,如当时的北京大学和早稻田大学法学部都把宪法课程安排在一年级。15《政书通辑卷六(光绪二十八年):京师大学堂章程》,载《政艺通报》1902年第16期,第10页。
第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概论;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性质;第四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制度;第五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第六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制度;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制度;第八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第九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十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由此可推断英国宪章这门课程并非专门讲授1215年的英国大宪章,而应该是整个英国宪法,不过会涉及英国大宪章。1950年,建立了第一个正规的、新型的高等法学教育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借鉴苏联模式开展法学教育,其主要职能为培养高校法律系所需的师资和法学研究专家。4《奏设天津中西学堂章程》,载《时务报》1896年第8期,第497-501页;《奏设天津中西学堂章程(续第八册)》,载《时务报》1896年第11期,第699-706页;《奏设天津中西学堂章程(续第十一册)》,载《时务报》1896年第12期,第769-772页。
虽然是比较宪法的讲义,但体例上简练,知识点突出,便于学生掌握。在法政学堂正科法律门(四年制)课程中,开设比较宪法及宪法大纲(4学分);在政治门(四年制)课程中设国法学(2学分)和比较宪法(4学分)课程;正科经济门(四年制)课程则设了比较宪法及宪法大纲(4学分),使宪法课程成为法律、政治与经济学科都应掌握的基本知识。36参见汤能松等:《探索的轨迹——中国法律教育发展史略》,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502页。在中国法学硕士教育中,一般还是将课程学习作为培养法学硕士的重要方式,通过课堂教学来让学生进一步学习法学知识。
1964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铅印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义(初稿)34,许崇德等教授参与编写。在起草《湖南时务学堂学约十章》和《时务学堂功课详细章程》时,提到西学以宪法官制为归,将公法学分为内公法和外公法,而宪法属于内公法,还列举了一批专精之书,如《佐治刍言》《英律全书》《英国史记》。
20《预备立宪之办法》,载《直隶教育杂志》1907年第15期,第99-100页。23《署桂学李翰芬奏敬陈预备施行宪政管见折》,载《北洋官报》1907年第1588期,第2-4页;《署桂学李翰芬奏敬陈预备施行宪政管见折(续昨报)》,载《北洋官报》1907年第1589期,第2-4页。
1952年,国家对新中国成立以前的高等院校进行了调整和改革,改私立学校为公办学校,合并和停办了部分院系,并对法学院系进行调整。如果讲的是英国宪法,那为何使用英国宪章这个名称?可能的原因是,在当时,宪法一词虽然为很多人使用,但并未得到普遍接受。1978年至1979年,西南、北京、华东、西北4所政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陆续恢复招生。关键词: 宪法学 宪法课程 宪法学教育 宪法学本土化 宪法学教育涉及教育目标、教育对象、课程体系、教育内容与方法等不同领域,其中课程是贯穿整个宪法教育的基础。3.直隶宪法学堂 《电催设立宪政学堂》(《直隶教育杂志》1907年第16期),枢府诸公会议,现值预备立宪,亟宜研究宪法,经电饬各省设立宪政学堂为时已久,报立者尚属寥寥,再电催各督抚迅即设立此项学堂,招考官绅士庶入堂讲求,勿任迟延云云。《拟设宪政学堂》(《直隶教育杂志》1907年第11期),闻直督袁宫保拟在天津设立宪政学堂一所,专研究各国宪法及各国议院办法,内容系分三班,第一班为招道台知府肄业,第二班为招知州知县肄业,第三班为招候选等官肄业。
从1910年开设的课程内容看,有关宪法课程有三门,即宪法、比较宪法和国法。2.将宪法课程列入章程的法政学堂: 直隶法政学堂、广东法政学堂、直隶法律学堂、甘肃法政学堂、湖北法政学堂、两江法政学堂、陕西法政学堂、贵州法政学堂、山西法政学堂、热河法政学堂、山东法政学堂。
不过,1902年的京师大学堂章程规定仕学馆开设国法课程,和民法、商法并列,仕学馆课程,刑法总论分论,行政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法制史,罗马法,日本法,英吉利法,法兰西法,德意志法,国法,民法,商法。在一年半的速成课表中,宪法课程为宪法大意,作为6个学分被安排在第一学期。
作为承担宪法教育使命的课程体系是否完善不仅直接影响宪法学人才培养质量,同时对整个法学教育也产生重要影响。翻译是南洋公学的课程,南洋公学翻译了宪法学著作和日本宪法典,是南洋公学译书院讲授宪法课程的重要依据。
《奏议:学部奏改章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江宁学务杂志》1910年第6期),浙江巡抚增韫请旨饬部将前定学务纲要内禁止私立学堂专习法政一条全行删去。《论政府议设三项学堂》(《现世史》1908年第7期),近闻政府等议将设三项学堂,宪政学堂,税务学堂,商务学堂,至今尚毫无举动也。如1903年,天津中西学堂改称北洋大学堂,就新设宪法史课程,与宪法课程并列;1903年,京师大学堂进士馆开设各国宪法课程。如总论部分只讲国家、国体与宪法三个概念,侧重于基本范畴与原理的比较,同时通过疏的形式,将有关外国制度、知识与原理加以标注,形成中外宪法的比较,体例上也有创新,是一本民国时期具有特色的比较宪法教材。
14在课程方面的主要变化是,增加了本国法律的内容,以前定章之际各种新律均末颁布,除大清会典,大清律例以外,编无本国法令可供讲课。1950年3月,教育部聘请专家组成高等学校课程改革研究会,7月28日政务院批准教育部《关于实施高等教育课程改革的决定》,制定了高等学校四年制教学计划,在法学专业课中将宪法原理改为4个学分的国家法。
19《学堂添课宪法》,载《直隶教育杂志》1906年第19期,第1页。2从名称上判断,《英律全书》和《英国史记》这两本书很可能有讨论英国《大宪章》的内容,甚至可能包含《大宪章》的完整中文译本。
到20世纪80年代末,全国直属教育部的重点综合性大学和一些省级综合性大学均设立了法学院(系),宪法学教育得到恢复。1.初创阶段(1949年至1957年) 新中国成立后,陆续新设了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新法学院、政法干校等法学教育机构。
6《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2期,第2页。10 1907年2月设立的京师法政学堂课程设置中,正科法律门(三年制)课程中,宪法是第一学年的课程,2个学分。虽然《拟设南洋公学特班章程》没有规定宪法课程,但实际上开设了宪法课程,依据是上海交通大学在正式介绍凯原法学院时提到开设了宪法、国际公法、行政纲要等课程。12法政学堂以招收官员为主要对象,它不是学历教育,而是在职文官的法律培训。
1944年8月,国民政府教育部举行第二次大学课程体系会议,最终修订通过法学院共同必修课目。1943年东吴大学法学院法律系课程中二年级开设宪法课,共4学分。
8李贵连等编:《百年法学——北京大学法学院院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3页。到了1963年7月,教育部对政法教育的课程又做了调整,分政治理论课、专业课和工具课。
1915年,制定了司法官或律师须通过资格考试的规定,力求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起来。在这38年的民国时期历史中,曾出现了不少有影响力的学术著作与学者,宪法学课程体系开始形成,尤其是革命根据地宪法学课程体系的出现,丰富了近代中国宪法学课程体系的内涵,凸显其特色,在宪法教育史上留下了宝贵的遗产。